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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

中国人在新加坡设信托可以吗、要不要披露?2026 BO + CRS + SSP 三重监管下的合规边界

发布:2026-05-15更新:2026-05-15·约 6 分钟·作者:鱼尾狮专家团队

中国人在新加坡设信托完全合法、新加坡至今没有"公开 BO 登记册"这种把受益人姓名挂上网的制度;但 2024-10-01 起 13O / 13U 申请把信托设立人 / 受益人都拉进 SSP 背景筛查、CRS 每年把信托银行账户余额报送中国税务总局、个保法 PDPA 不构成对国际税务情报交换的阻挡。 三道闸门同时收紧之后,"用信托做隐身工具"的旧逻辑不再成立…

# 中国人在新加坡设信托可以吗、要不要披露?2026 BO + CRS + SSP 三重监管下的合规边界

鱼尾狮出海 · Insight · 2026-05-16 适用:考虑在新加坡设立家族信托、关注受益人披露与跨境情报交换边界的中国高净值家庭、家办客户、跨境税务顾问 fact 截至 2026-05-16 · 引用源:MAS 2024-10 SSP 通告、IRA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ACRA 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PDPC 个保法 PDPA、Trustees Act 1967

一句话答案 · 三重监管把"匿名信托"路径关掉了、但合规信托仍然好用

中国人在新加坡设信托完全合法、新加坡至今没有"公开 BO 登记册"这种把受益人姓名挂上网的制度;但 2024-10-01 起 13O / 13U 申请把信托设立人 / 受益人都拉进 SSP 背景筛查、CRS 每年把信托银行账户余额报送中国税务总局、个保法 PDPA 不构成对国际税务情报交换的阻挡。 三道闸门同时收紧之后,"用信托做隐身工具"的旧逻辑不再成立;但合规信托在受益人结构隔离、家族财富传承、与 13O / 13U 联动方面仍是高净值家庭最值得用的工具。

监管层披露对象公开/不公开中国可见度
ACRA 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新加坡公司的 BO(≥ 25% 股权或控制权)不公开、ACRA 持有中国监管不直接可见
新加坡信托设立人 / 受托人 / 受益人 / 保护人不公开、受托人自行登记不直接可见
MAS SSP 通告(2024-10)13O / 13U 申请人 + 关联方 + 信托设立人MAS 内部审查MAS 复核但不外发
CRS 自动交换受托人申报的信托银行账户:受益人姓名 + 余额 + 收入中国税务总局每年 9 月收到中国 100% 可见
中新 DTA 情报交换条款应中方个案请求的信息交换个案触发中国按申请可见
中国《反洗钱法》 + 居民海外账户申报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个税申报与稽查触发中国按身份可见

中国人在新加坡设信托是否合法 · 设立人 / 受托人 / 受益人三角主体

新加坡 Trustees Act 1967 不限制设立人国籍;中国居民可作为设立人、把境外合法资产装入新加坡信托。 但要满足两条前提:① 装入信托的资产必须有合规来源(已完税、SAFE 项下合规出境或境外赚取);② 设立人本人若是中国税务居民,将装入信托的资产仍可能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视为应税安排,需要按中国规则申报。

新加坡信托的标准结构包含四角色:

  • 设立人 Settlor:把资产装入信托的人,实务里多是家族中的财富创造方;
  • 受托人 Trustee:持有并按信托契约管理信托资产的法律主体,须为新加坡持牌信托公司或受 MAS 监管的金融机构;
  • 受益人 Beneficiary:可享受信托收益或本金的人,常见配置是"设立人本人 + 配偶 + 直系子女 + 慈善";
  • 保护人 Protector(可选):对受托人有否决权或更换权的第三方,常见由信托律师或家族世交担任。

中国法律没有禁止中国居民在境外设立信托;但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下,中国税务居民对境外信托的"可获取经济利益"在受益时点要按中国规则申报个税,《境外所得申报》也覆盖来自境外信托的分配。换句话说:信托的法律结构在新加坡合法,并不等于中国税务申报可以省略。


信托 BO 披露的双轨 · ACRA 公司 vs 新加坡信托

新加坡公司有 ACRA 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 (RoRC) 制度、要求 ≥ 25% 股权或控制权人登记 BO;但新加坡信托没有对外公开的 BO 登记册,受托人按 Trustees Act 内部保管设立人 / 受益人信息。 这条是"新加坡信托保密性强"的法律基础,但 2024-10 SSP 通告之后,这条保密性在 13O / 13U 申请通道上已经被穿透。

具体到三种实体:

  • 新加坡有限公司 Pte. Ltd.:BO 必须按 ACRA RoRC 登记、信息向 ACRA 报送(不上公示页、但执法机关、税务局、合作金融机构 KYC 时可调阅);
  • 新加坡 VCC(可变资本公司):BO 必须按 ACRA RoRC 登记、规则与 Pte. Ltd. 相同;
  • 新加坡信托:受托人按 Trustees Act 内部保管 Settlor / Beneficiary / Protector 名册,信息不送 ACRA、不上公示,但受托人在金融机构开户时须按 MAS Notice 626 KYC 完整披露。

需要避坑:很多中国客户把"新加坡信托不公开 BO"误读成"新加坡信托完全匿名",这是 2018 年以前的认知。今天的现实是:受托人是 MAS 监管金融机构、银行开户必须做 KYC、CRS 报送范围包括信托账户、SSP 背景筛查覆盖设立人。匿名性已经只在"对中国民事执行的隔离"这一层有效。


2024-10 SSP 通告 · 信托设立人 / 受益人都进 MAS 复核

2024-10-01 起、13O / 13U 申请必须附 MAS 指定 Screening Service Provider (SSP) 背景筛查报告,并由 MAS 对申请人 / 关联方 / 信托设立人 / 主要受益人做 primary source of wealth 复核。 这条把"先把资产装信托、再用信托名义申 13O / 13U"的旧路径关掉,因为 MAS 现在直接穿透到信托设立人本人的资金来源。

SSP 复核的 4 个维度:

  • 身份核实:申请人 / 配偶 / 主要受益人、护照 + 签证 + 历史居住地 + 国别风险评分;
  • 资金来源 SoW:第一笔本金的产生来源、对应税单 + 工商档案 + 银行流水的逐年衔接;
  • 关联方涉敏检索:与申请人有控制 / 共同投资 / 家族关系的关联方在制裁名单 / PEP 名单 / 负面舆情上的检索;
  • 信托结构合理性:设立信托的商业目的、受益人配置的合理性、是否有规避特定司法辖区税务的嫌疑。

实务后果:申请人若把家族财富刚刚通过信托做了一次"穿透不清"的重组(例如把多家公司股权打包装入信托、但说不清每一笔的初始本金),SSP 会触发"高复核"标签、申请审批时间从平均 4-6 个月延到 8-12 个月、申请被否的几率增加。建议在装信托之前完成 SoW 报告,把每一笔资金的来源链条整理清楚。


CRS 自动交换 · 中国税务总局每年看到信托账户

新加坡与中国都是 CRS 签约国、双方每年 9 月通过国际税务情报通道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新加坡信托的银行账户在 CRS 范围内。 受托人 / 信托公司作为账户持有方、须按 IRAS CRS 实施细则向 IRAS 报送,IRAS 再按 OECD 框架把数据送给中国税务总局。

CRS 报送的信托账户具体内容:

  • 账户持有人:受托人公司名称(不是信托名义);
  • 受控人 Controlling Person:信托设立人 + 主要受益人 + 保护人(按 OECD 解释通则、信托被认定为 NFE 的须报受控人;信托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的须报"账户持有人");
  • 账户余额:日历年末的金融账户余额;
  • 当年收入:分红、利息、卖出收益、保险金等流水。

中国税务总局收到 CRS 数据后的常见动作:① 与申报人本人在中国的个税申报数据比对;② 对未申报境外所得的中国税务居民启动稽查;③ 对存在重大差异的样本展开调查。换言之:信托账户的"对中国不可见"在 2018 CRS 落入实施后已经不再成立。


信托 + 13O 联动架构 · 4 角色合规要求

信托做隔离、13O / 13U 做税务豁免、SFO 做投资管理;三层叠在一起的标准做法是"信托持有 SFO + SFO 做基金管理人 + 基金享 13O / 13U 0% 税"。 这一架构的合规边界由 4 个角色的资质 + MAS 多通道复核共同决定。

四角色各自的合规要求:

角色身份选择关键合规
Settlor 设立人个人(设立时为非新加坡税务居民、避免新加坡反追溯)在中国 SAFE 合规出境、自付完税
Trustee 受托人新加坡持牌信托公司 / MAS 监管金融机构受 Trustees Act + MAS Notice 626 KYC
Beneficiary 受益人设立人本人 + 配偶 + 直系子女 + 慈善受 CRS 报送范围、按受益时点中国 / 新加坡两地申报
Protector 保护人信托律师 / 家族世交、独立第三方不持有受益权、但有受托人否决 / 更换权

实务做法:① 信托名下持有 SFO 公司股权(100%);② SFO 公司向 MAS 申请 13O / 13U;③ SFO 雇佣 IP 团队、投资 Designated Investments;④ SFO 内的基金收益按 13O / 13U 在新加坡享 0% 税;⑤ 信托对受益人分配时,按受益人税务居民身份在所在地申报。

需要避坑:信托设立后再申 13O / 13U、申请文件里要清楚标注 SFO 的实益所有人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是信托的设立人 + 主要受益人。MAS 不接受"信托是受益人、所以无 UBO"的说法。


PDPA 与国际情报交换的边界 · 个保法不挡 CRS

新加坡个保法 PDPA 保护个人数据不被未经授权的商业用途使用;但 PDPA 第 4(6) 条明确,个人数据为遵循新加坡其他法律或国际条约义务而处理时不受 PDPA 限制。 这意味着 CRS 报送、MAS SSP 复核、ACRA RoRC 登记、应中方请求的 DTA 情报交换都不受 PDPA 阻挡。

中国家族常见的 3 种误解:

  • 误解 1:信托"私密"等于受托人不能向 IRAS 报 CRS。 实际上 IRAS CRS 实施细则给受托人的报送义务是法定义务、PDPA 不构成豁免依据。
  • 误解 2:把信托资产存在新加坡银行就能避开中国监管。 中国《反洗钱法》对中国居民海外金融账户有申报义务、CRS 反向交换让"避开"变成"延迟暴露"。
  • 误解 3:信托设立人换非中国国籍即可隔离 CRS。 CRS 按"税务居民身份"判定、不按国籍;只要设立人在中国实际居住或有住所、仍可能被中国判为税务居民。

PDPA 真正能保护的是:信托内部文件不能被无关第三方调取、受托人不能未经授权把客户信息卖给市场。但与监管 / 税务 / 司法机关的合规交互、PDPA 不构成阻挡。


红线 · 信托做"隐身工具"为什么 2026 不再可行

2026 的合规现实是:BO 登记 + CRS 自动交换 + SSP 背景筛查 + DTA 情报交换四条线并行,"匿名信托"路径在制度层面已经不存在;继续把信托当隐身工具的家庭,三年内被中国税务总局追加申报或调查的概率非常高。 信托的真正用法已经从"隐藏"转向"结构化"。

合规信托在 2026 的正确用法:

  • 受益人结构隔离:把家族成员从单一控制人结构里分离开、降低单一意外(离婚 / 债务 / 诉讼)对家族财富的冲击;
  • 跨代传承:把财富按时间分配(如子女 25 岁本金 30%、35 岁 50%、45 岁全部),用契约约束代际消耗;
  • 慈善捐赠:嵌入慈善目的层、用合规方式把家族财富部分转为公益、获得税务与品牌双重价值;
  • 与 13O / 13U 联动:信托持 SFO + SFO 享 0% 税 + 受益人按所在地申报,是合法且公开可解释的 2026 标准结构。

红线 3 条:① 不要把"无法解释来源"的资金装信托;② 不要试图通过信托规避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全球收入申报义务;③ 不要相信"PDPA 让中国看不到"这种说法。


我们能做什么

鱼尾狮出海持牌团队 + 联属安联资本(Anlian Capital Pte. Ltd.)持 ACRA CSP(FA20200346)+ MOM EA Comprehensive(EA20C0327)+ MAS CMS(CMS101702)三牌、可中文承办信托结构设计 + SFO 注册 + 13O / 13U 申请 + 持续年度合规。

信托 + 13O / 13U 联动咨询的标准节奏:

  • 第一次咨询:家族画像 + 现有资产分布 + 受益人结构需求 + 中国税务申报现状评估;
  • 第二次咨询:给出"信托 + SFO + 13O / 13U"或"信托 + VCC 子基金"两套架构、对比合规成本与传承灵活性;
  • 方案启动:信托契约起草(与新加坡持牌信托公司协作)+ SFO 注册 + SoW 报告 + 13O / 13U 申请并行;
  • 持续合规:CRS 报送配合、年度信托管理报告、MAS / IRAS 13O / 13U 财年末报告、中国受益人个税申报衔接。

我们不在公开文章里挂信托设立报价:每个家族的资产结构、受益人配置、税务居民身份组合都不同、不是标准化产品。任何声称"信托一定让中国看不到"或"信托可以替代中国税务申报"的话术都是不合规的简化。


联系方式

  • 在线提交家族画像:/contact
  • 企业微信:扫描官网底部二维码(备注"信托结构")
  • 电话:188 0110 4561(中国 / 新加坡双向可达)

鱼尾狮出海持牌备查

  • ACRA 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 · FA20200346(鱼尾狮出海)— ACRA Bizfile 公开可核
  • MOM Employment Agency Comprehensive Licence · EA20C0327(鱼尾狮出海)— MOM Employment Agencies Directory 公开可核
  • MAS 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ce · CMS101702(联属安联资本 Anlian Capital Pte. Ltd.)— MA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irectory 公开可核

引用来源

  • MAS Notice on Screening of Applicants(2024-10 SSP 通告):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on-screening-of-applicants
  • IRA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https://www.iras.gov.sg/taxes/international-tax/common-reporting-standard-(crs)
  • ACRA 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 RoRC:https://www.acra.gov.sg
  • PDPC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PDPA:https://www.pdpc.gov.sg
  • Trustees Act 1967(新加坡信托主法):https://sso.agc.gov.sg/Act/TA1967
  •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境外所得申报:http://www.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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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分钟 鱼尾狮专家团队 1v1 解读本文

本文作者 · 鱼尾狮专家团队 · 微信 24h 内回复 · 完全免费 · 无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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